“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提振消费者信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付喜国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付喜国。受访者供图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随着金融科技蓬勃发展,金融业务形态不断变化,金融风险隐蔽性、复杂性更强,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存在立法层级不高、条款分散、保护力度不够、监管口径不一等突出问题,现有法律体系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变化。付喜国认为,有必要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立法层级,制定更加统一、更为权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快补齐制度短板,统一监管标准,保护好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助力解决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切实需要。付喜国认为,当前,我国消费者的金融需求在不断增加,金融行为也在迭代改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更好地适应金融发展带来的新变化。
“通过专门立法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制度性保障,能够解决金融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付喜国建议,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在金融创新不断推进、业务交叉型产品不断出现的局面下,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主导作用,明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职责与分工,厘清履职边界,强化不同监管主体在交叉业务领域的合作,共同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付喜国表示,要科学设置金融主体法律责任。将主观标准客观化,结合当前金融市场上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较大的行为类型,有针对性地设置法律责任,提高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成本,对影响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的源头性问题重拳整治,强化威慑力。